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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多多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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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丝织就锦绣 镶嵌内有乾坤******

  金丝翼善冠

  “繁花锦绣”捧盒 吴燕

  “好事成双”柿子捧盒 吴燕

  【艺术手札】

  花丝镶嵌制作技艺作为“燕京八绝”之一,于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花丝镶嵌又称细金工艺,是“花丝”和“镶嵌”两种制作技艺的结合,作为中华民族历史上的千载古艺,其精致、细腻、华丽的特色代表了金银器传统工艺的巅峰。

  当人们看到一件花丝镶嵌作品时,往往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它的美。360度全景观看,每个角度都婀娜多姿,美轮美奂,仿佛不是人为,而出自天工。但人们对花丝镶嵌的了解相对匮乏,即便在北京,对它的认知度也并不算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其工艺繁复、用料昂贵,古时多为皇家所用,百姓在民间很难见到;另一方面是其制作过程漫长而枯燥,需要具有虔诚之心及坚定意志的人来完成,很多人往往沉不住气,半途而废。

  我国的花丝镶嵌制作技艺成熟于秦汉时期,出土的汉代花丝镶嵌器物数量相对较多,到东汉时制作技艺更加成熟。魏晋南北朝至唐宋元时期,该制作技艺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唐朝国力强盛,经济繁荣,文化发达,花丝镶嵌制作技艺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两宋时期,金银器的制作风格不再像唐代那样气势恢宏、雍容华贵,而是追求新颖雅致的格调,充满了生活气息,具有典型的时代特色。到了元代,北方游牧民族的花丝镶嵌制作工艺则较为简洁,讲究实用性。

  明代万历皇帝的金丝翼善冠,被认为是中国古代花丝镶嵌制作技艺的代表作之一。精妙细腻的花丝镶嵌工艺一直为宫廷御用,所谓“花丝万缕织金冠,妙手镶嵌有乾坤”,正是对这项精妙工艺的高度概括。可以说,花丝镶嵌织就了一部古代皇家珠宝史。及至清代,皇家金银器的制作更加奢华,追求雍容华贵、富丽堂皇之感。

  正是经历了明清两代的发展,皇城脚下才形成了当今独特的北京花丝镶嵌制作技艺。北京的花丝镶嵌工艺最为齐全,发展出了独特的皇家宫廷艺术风格,以编织、堆垒等技艺见长。一件精美的花丝镶嵌工艺品往往是多种工艺的结合,制作工序极为复杂。首先要制成胎型,施以花丝、锼、錾等工艺,再经烧焊,制成半成品,然后经过酸洗、烧蓝、镀金、压亮、镶嵌等工序才算最终完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中华传统非遗文化的重视以及文化自信的不断增强,我们欣喜地看到,非遗国礼频频亮相国际展会,中国传统非遗技艺展演等活动层出不穷,“大国工匠”的评选与技术交流、工艺美术实训基地的建立以及非遗技艺进入中小学校园……非遗技艺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得到了继承与发扬,薪火相传、后继有人。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非遗传统技艺产品想要突出重围,获得一席之地,就要从思维上创新,从技术上改良。通过多年来对工艺的探索以及从事产品开发积累的经验,我认为工艺美术产品在创新过程中要遵循艺术与市场的发展规律,创新既要体现出工艺的特色、时代的特征,同时在设计理念上还要符合当今市场的需求,精准定位,适时转变发展的方向。

  传统的花丝镶嵌技艺因消耗较多的贵金属材料与人工成本,价格过高,制作周期较长,难以得到市场认可。怎样才能突破这一瓶颈呢?可以从材料的选择以及搭配比例上进行调整。笔者在创作“好事成双”柿子捧盒时,便融入了将贵金属与其他材质相结合的理念。在拟定设计方案时,我选用了传统中式的红与金二色,给人以高贵典雅的享受。盒盖部分运用花丝镶嵌工艺,大面积的盒身则选用铜胎景泰蓝工艺。花丝的金与景泰蓝的红相映生辉,端庄大气,同时也节约了材料成本,两全其美。

  在设计“有凤来仪·凤冠套装”时,我则运用3D建模技术进行了最初设计效果图的制作,不仅可以快速呈现出产品各角度的效果,还可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中不妥当的地方,比手工制作完成之后再调整要节约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际制作中,我将手工工艺与机制工艺相结合,最终的呈现效果毫不逊色于纯手工制作,不仅节省了大量人工成本,且能够形成量产,便于销售。这些产品试制的成功案例,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我们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信心。在当今的信息时代,适当地引入计算机辅助手段,改变传统设计制作的流程,这些技术变革大大促进了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艺美术非遗技艺,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爱上花丝镶嵌并将其传承下去,让这项巧夺天工的古老技艺继续在人间闪耀着迷人的光彩。

  (作者:吴燕,系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北京市高级工艺美术师)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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