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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多多2023-01-31 16:05

为劳动放歌!“中国梦·劳动美”新年音乐会举办******

  光明网讯(记者邱晓琴)辞旧迎新之时,12月26日晚,由全总文工团主办的“中国梦·劳动美”2023新年交响音乐会在中央歌剧院举办。音乐会由全总文工团常务副团长兼艺术总监、著名女高音歌唱家陈思思领衔担纲,特邀北京电视台主持人春妮、陈竞担任主持,青年指挥家孙莹执棒。著名歌唱家丁毅及青年歌唱家李爽、郭橙橙、于海洋等加盟演唱,全总文工团独唱演员杨竹青、马晓梦、李金点等盛装上阵。

为劳动放歌!“中国梦·劳动美”新年音乐会举办

音乐会现场 侯梦阳、王薇/供图

  音乐会以宏伟而抒情的管弦乐作品《红旗颂》作为开场序曲,分“奋进新征程”和“礼赞新时代”上、下两个篇章,时长近100分钟。

  陈思思介绍,演出以管弦乐,混声合唱,四重唱,二重唱,独唱、表演唱等多种形式呈现,不仅囊括了多首脍炙人口的经典乐曲、歌曲,还展示了全总文工团原创作品《中国梦·劳动美》《敢闯才会赢》,以及“庆祝二十大 建功新时代”全国企行业歌曲、职工舞蹈、职工曲艺小品征集展演活动中脱颖而出的优秀获奖歌曲《从小李到老李》《同心圆》等,交响乐团、合唱团和歌手们的共同演绎,营造了喜庆二十大的浓郁氛围,为观众带来了听觉和视觉的享受。

  尾声为一曲豪迈铿锵的大合唱《亿万职工心向党》。陈思思说:“亿万职工心向党,让我们万众一心,奋进新征程、礼赞新时代!”

为劳动放歌!“中国梦·劳动美”新年音乐会举办

音乐会现场 侯梦阳、王薇/供图

  音乐会总监制、全总文工团党委书记、团长钱磊介绍,乐曲悠扬、歌喉动人,不但吟咏着对祖国的热爱、对工作与生活的激情,更是用歌声贺岁,为劳动放歌,唱响新时代的主旋律,满怀豪情向奋战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致以崇高敬意和美好的新年祝福。

  “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我们以音乐盛会的艺术形式,送来全总领导及各级工会组织对大家的关心与问候,真诚慰问一直坚守和奋战在一线的职工群众和广大劳动者,向大家道一声,你们辛苦了!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吉祥安康。”钱磊说。

  全总文工团成立于1956年,是中国工会系统唯一的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文艺院团。“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新年交响音乐会作为全总文工团一个独特的文艺品牌,每到岁末之际,以文艺的形式致敬广大劳动者,致敬一年来奋战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职工群众和广大劳动者,在优美绝伦的音乐与昂扬向上的歌声中迎接崭新一年,至今已成功举办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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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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